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元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为市红会)项目管理,提高项目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四川省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市红会项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项目(以下简称为项目),是指市红会在履行法定职责中,接受社会非限定性捐赠资金设立并实施的符合人道宗旨的各类项目。
本办法中所称项目管理,是指围绕项目的立项实施、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监督评估等工作程序和规范。
第三条  使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项目,按财政有关规定执行。捐赠人定向援助及市红会受委托项目另行按照出资方或委托方要求进行项目管理,若出资方或委托方对项目管理无明确要求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项目管理。
项目委托县(区)级红十字会或其他方实施的,本办法未有规定的情况,可通过签署项目协议约定具体事项,并依据项目协议进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四条  项目设立原则:
1. 符合红十字人道宗旨和体现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
2. 符合红十字事业发展规划和广元市项目地区的需求;
3. 具备必需的资金、人员、技术等资源条件和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  项目立项前需进行项目需求调研,并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持续性进行评估,形成项目方案。
第六条  项目方案主要包括立项依据与背景、项目总体目标与主要内容、服务对象与实施范围、项目资金、经费测算及标准、项目运行方式、管理模式等。
第七条  市红会设立的项目,由项目申请设立部室报市红会党组审批同意后正式设立。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项目由申请部室作为实施部门,涉及多个部室(单位)实施的项目,须确定牵头部室,负责项目实施。
可以根据项目的规模大小、周期长短以及专业程度等,招募项目志愿者、邀请项目专家团队参与项目实施。
第九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项目主要(关键)内容、对象、程序等进行调整的,由项目实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将调整后的实施方案报会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项目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后,该项目则自然终止。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客观情况需要中止或延期的,项目实施部门经评估后提出中止或延期建议,报会分管领导审批同意;若出现以下情况,项目实施部门经评估后,应书面提出项目终止建议,报市红会党组会审核同意后终止实施:
1. 项目需求明显下降或受众反映不佳;
2. 项目捐赠方终止捐赠,经费无法保障;
3. 项目合作方终止协议;
4.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与设立原则相违背的情况。
项目终止后,结余资金由实施部门提出建议,报市红会党组会研究同意后使用。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要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依据其类别进行财务核算,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包括项目经费和项目实施成本,按照捐赠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涉及物资采购的,按照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有物资管理的,按物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物品须用于项目对象或项目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部门负责落实项目资金的执行。项目经费应根据实施方案或项目协议约定进行拨付,并按照财务有关规定严格使用。
第五章  评估督导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对项目实施进度、经费使用等进行督导。如发现未按实施方案或合作协议执行的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应及时督促整改。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部门要结合项目实施期限适时组织项目评估,在项目终止时应进行终期评估。评估报告应以项目方案、计划书等为依据,全面反映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率;客观反映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不足和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六章  信息公开及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反馈项目实施进度。涉及募捐的,应按照慈善法相关规定进行公开。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纸质与电子资料应妥善保存,包括项目立项计划书、实施方案、协议书、会议记录、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统计报表、评估报告、电子文档和影像资料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