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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规范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7-02 16:32    阅读:147次

广元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规范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

 

加强全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规范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志愿服务条例》《四川省红十字会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四川省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和公益慈善领域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服务,是指遵循“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由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人道服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是指在各级红十字会登记,由红十字志愿者组成,以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为宗旨的志愿服务队伍或者志愿服务组织。

第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鼓励有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设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党建引领”作用,按照基层党组织的工作规范开展工作,团结凝聚志愿者,保证志愿服务组织的政治方向。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或者志愿服务组织应依照《志愿服务条例》规定,主动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各级红十字会要给予鼓励引导。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志愿服务组织应按时参加年检或年报,按时换届,应有专人规范保管和使用印章。

第五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包括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红十字文化传播,以及防灾减灾、康复护理、社区服务、乡村振兴、养老服务、心理服务、人道资源动员及其他符合红十字运动宗旨等领域。

第六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考核;

(二)在注册地红十字会指导下,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且每年累计不少于4次;

(三)策划符合红十字运动宗旨且与本组织服务领域有关的志愿服务项目,做好项目申报、实施、管理工作;

(四)负责如实记录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等信息;

(五)积极组织参加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的骨干志愿者申报、志愿者星级评定工作,以及优秀志愿服务项目和优秀志愿服务组织申报资料的整理和核实工作;

(六)注册地红十字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收到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需求后,应对志愿服务事项的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和潜在风险进行核实和研判,并报注册地红十字会审核;应依法依规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不得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

第八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向志愿者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九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第十条  未经注册地红十字会批准,志愿服务组织不得组织志愿者参与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批准参与的,应当服从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和红十字会建立的协调机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未经批准擅自参与的,相关责任由志愿服务组织自行承担。

第三章  名称与标识

第十一条  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时,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指导志愿者穿着红十字志愿者马甲或佩戴红十字会会徽、志愿服务胸牌等醒目标志标识。志愿服务旗帜样式为白底,旗帜中心位置印有红十字标志,标志下方印有组织名称。任务结束后应安排专人及时收回、清点、保管好旗帜、服装等标志标识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执行紧急救援、救助任务时的交通工具(含飞行器、船艇)应在驾驶室挡风玻璃和车身后玻璃下方适中位置张贴白底红十字,驾驶室两侧车门张贴红十字、红十字下方标明志愿服务组织名称,救灾和紧急救护临时雇用的车辆均按《四川省红十字标志标明性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张贴标明性红十字标志,视情况可悬挂志愿服务组织旗帜。任务结束后应及时消除或归还所使用的标志标识。

第四章  财产管理与禁止事项

第十三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来源:

(一)通过注册地红十字会批准依法依规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二)红十字志愿服务对象的自愿捐赠;

(三)红十字会项目经费支持;

(四)申请政府的经费支持;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红十字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交通、食宿、通讯等,经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方认可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要加强财产管理和监督,建立款物往来台账,款物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接受注册地红十字会、有关部门和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禁止将财产违规进行投资或以投资名义对外借款,禁止私分、挪用、截留、侵占公益财产。

第十六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实施志愿服务项目、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在确定受益人、合作方时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禁止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禁止利益输送,禁止利用便利收受贿赂。

第十七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不得违规募捐或向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禁止以红十字志愿服务、公益慈善活动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禁止实施诱捐、诈骗、洗钱、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禁止参加或开展与红十字宗旨不相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广元市红十字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冲突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