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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关键少数” 推进法治建设

发布时间:2016-07-11 14:21    阅读:14485次

作者: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 金成波,         来源:浙江日报

  学法才能守法,用法方会尊法,尤其是抓住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这个“牛鼻子”,更是事半功倍,在这个意义上讲,《意见》的发布恰逢其时。

  近日,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人社部联合印发了今年1月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作出了全面部署,是切实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中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公职人员,是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和实施者,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其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影响。党中央和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工作。2002年5月29日,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曾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2007年2月15日,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曾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这两个意见印发之后,全国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都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及时制定配套性的实施意见和措施,大力加强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学习,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此次《意见》的颁布是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提出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要求“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观念”。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各级领导干部法治观念如何,能不能坚持依法办事,对全社会具有重要示范作用。”《意见》的出台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的内容、学法的方式、用法的内容、学法用法的监督等做了全面的规定,对于抓好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法治思维、推进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法提出的要求

  《意见》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的内容做了明确要求,具体包括五个方面:突出学习宪法;学习国家基本法律;学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与履行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推进法治实践。

  宪法和国家的基本法律,不仅国家工作人员应该学习,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学习并作为自己行为的基本准则。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文化建设法律法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公职的基本要求,不但要遵守,而且要有基本认识。与履行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开展工作的基础,要做到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在学习法律法规的同时要推进法治实践,把法治实践成效作为检验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重要标准。

  值得说明的是,《意见》强调国家工作人员还要学习党内法规,这是因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所以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党章和党内法规,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做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意见》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的方式提出了要求。《意见》共提出了三项制度来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

  健全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党委(党组)中心组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由此党委(党组)中心组必须首先学法。《意见》确立了党委(党组)书记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讲法治课,做学法表率;要求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必须专题学法;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考勤、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等制度,通过这些制度让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落到实处。

  健全完善日常学法制度。这一要求是针对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要通过法治讲座、法治论坛、法治研讨等传统方式,网络学法学校、网络学法课堂等学法平台,微博、微信、微视、移动客户端等新技术来完善日常学法制度。

  加强法治培训。这一要求是针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其他相关培训机构要把宪法法律列为培训必修课,把法治教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入职培训、晋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同时加大各类在职业务培训中法治内容的比重,在组织调训中增加设置法治类课程等。

  《意见》对国家工作人员用法提出的要求

  《意见》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决策。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确立了重大行政决策的五个程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这其中必须先过合法性审查这一关。坚持依法决策,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进行决策,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具体而言,《意见》提出要完善四项制度:

  落实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限、内容和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这其中,重要的是合法性审查的程序,目前,我国已经有许多地方制定了行政程序条例,其中都有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规定,同时也有地方制定了单行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国务院正在研究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未来将为各行政机关的重大决策设定一个基本程序,使得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有程序法可依。

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目前已组建9000多个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其人员主要由政府法制部门人员、公职律师、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等组成,未来要更加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重大决策中的作用。

  设立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要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论证;国有企业要设立公司律师,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防范经营风险。

  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实践中,一些行政领导为了追求政绩工程、面子工程,进行乱决策,所以必须落实重大决策的责任终身追究,同时责任倒查,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意见》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依法履职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处理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各种问题,对此,《意见》提出要完善五项制度:

  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执法人员素质高低,直接决定执法质量,所以必须保证执法主体具有合法资格,没有合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部门做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对其程序、证据、法律适用和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进行法制审核,是实现执法监督关口前移、防止执法重大失误的重要举措。

  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国家机关要在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下,依法公开职责权限、法律依据、实施主体、流程进度、办理结果等事项,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

  落实执法案卷评查、案件质量跟踪评判工作。以案件质量全程跟踪评查为着力点,对案件进行全面监管和全程评查,可以进一步推动执法的规范化。

  落实执法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可以倒逼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不仅要有《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这样的负面惩戒,还要有《意见》这样要求学法用法的正面倡导。学法才能守法,用法方会尊法,尤其是抓住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这个“牛鼻子”,更是事半功倍,在这个意义上讲,《意见》的发布恰逢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