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839-3260270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造谣损害红会名誉将被追责

发布时间:2017-01-10 10:08    阅读:27430次

        27日,《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明确,红十字会要建立经费、物资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此外,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拟被追究责任。

      捐赠款物要审计

      1993年10月颁行的红十字会法,共有28条。此次修订草案对其进行了大幅度修改,修改后共30条。

      修订草案提出,红十字会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同时,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红会设监事会

      对红十字会内部的监督治理结构,修订草案增加条款,明确了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和主要职责。如: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其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决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受监事会监督。

      追责冒用标志行为

      为加大对违反红十字会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修订草案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红十字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情形包括: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或财产的;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责任专章中还明确,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的以下行为将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违背捐赠者意愿,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未遵守有关监管制度,造成经费和财产损失的;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开信息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